报 告


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协会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协会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账号借用的;

5、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6、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协会工作的;

7、涉及协会形象或协会工作的突出事件;

8、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协会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协会会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协会会长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或会员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协会会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知情人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协会会长责令有关部门(或会员单位)查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