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广西增材制造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增材制造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广西增材制造产业领域从事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系统集成、应用推广、产业促进、教学、服务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自愿、合作、互利的原则,进一步增进增材制造(又称:3D打印、快速成型)产业领域广大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各成员单位在增材制造关键技术、应用、标准等方面的更紧密合作;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有关增材制造产业发展的工作和计划;贯彻“一带一路,互联互通”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增材制造技术知识,促进形成良好发展氛围,推动我区增材制造产业增材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交流、合作、创新的开放平台,联合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组建与发展全区增材制造产业发展协作网络和战略联盟,开展增材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关键和前瞻性技术研究、示范项目实施、合适的商业模式探索等工作,实现技术、知识的积累、共享和溢出。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本区增材制造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发展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分析工作,为产业、技术以及各成员单位经营、发展提供必要决策依据。 (三)研究推动增材制造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问题,参与制定本区增材制造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政策,提出推动增材制造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贯彻实施。 (四)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本区增材制造产业示范应用工程项目、增材制造产业基地(园区)以及重大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荐和相关评价工作。 (五)联合会员单位,共同申报、承担、参与国家、地方重大科技、产业项目,并推进增材制造技术专利池建设。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研究机构、社团组织和标准化组织的联系与交往,组织会员单位考察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增材制造产业相关动态信息等。 (七)促进成员单位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八)建立并维护协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定期出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增材制造产业发展报告及增材制造产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报告等。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本区内企事业单位、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和按期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参加本会的正式代表。 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从事研究、推广、培训、教学、服务以及标准制定的,对本区增材制造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或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会主任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